各國專利
世界主要國家專利佈署與介紹
台灣
大陸
韓國
美國
日本
法國
澳洲
德國
英國
歐洲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3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2.5年~3年
3~6個月
8~12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12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發明911026施行早期公開制
,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開,3年內必須提出實審。
2.
現行專利採行國內專利優先權制度,新型專利自930701起採行(形式審查)註冊制,
並廢除異議制度;新型可作技術檢索報告。
3.
新型及新式樣專利自920206起專利侵權之形事責任均予廢除。
4.
目前原則凡為WTO會員國者,均可與台灣對等引用專利國際優先權。
(中國大陸、俄羅斯除外)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3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3年
10-12個月
8-10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發明施行早期公開制
,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年內必須提出實審。
2.
新型、新式樣採(形式審查)註冊制,新型、新式樣可申請專利權評價報告。
3.
新型之專利範圍只能有一個專利獨立項,電路專利案需檢附電路詳圖。
4.
中國大陸為PCT組織之會員國。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5年
3年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早期公開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4-5年
18-24個月
1年
專利期限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10年
自註冊日起15年
說明
1.
發明施行早期公開制(18個月公開)
,自申請日起5年內請審。
2.
新型自2006.10.01起改為早期公開制,申請日起三年內需請審。
3.
專利採相對新穎性。
種類
發明
新式樣
請審期限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12~24個月
1~1.5年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4年(發証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商標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自2000.11.29起發明實施早期公開制,另外於領證明須繳交公開費,但暫不收取
請審費。
3.
核准之專利自繳納證書費後4個月,可達到發證之公告之程序。
4.
專利申請採相對新穎性自公開後,發明於一年、新式樣半年內仍可申請。
種類
特許
實用新案
意匠
請審期限
3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3~4年
6~8個月
1.5~2年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1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起3年內請審,新型可做新穎性檢索報告書。
3.
發明申請案於提出侵權證明後,可據以請求實施快速審核。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年
6個月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6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專利申請未在申請日(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內請求實審(新穎性調查)者,將自
動被轉換成新型專利。
3.
新型施行(形式審核)註冊制。
4.
發明、新式樣於第2年起應繳年費。
5.
新式樣專利期限可延展4次,每次5年計有25年專利期限。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5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年
6個月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8年(申請日起算)
10年(註冊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商標均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專利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起2年需提實審。
3.
新型專利只能有5項 claim。
種類
發明
小專利
新式樣
請審期限
7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年
6個月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目前發明及新型有互惠,可引用優先權處理。
2.
發明專利施行早期公開制於申請後7年內請審。
3.
發明申請採相對新穎性,新型可做新穎性檢索報告書。
4.
新式樣可同時一次同時提出50件一組之同類物品。
5.
新式樣專利期限可延展3次,每次5年計有20年。
種類
發明
新式樣
請審期限
2年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4年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自18個月公開後6個月內請求實審。
3.
新式樣專利期限可延展4次,每次5年計有25年專利期限。
種類
發明(EPC)
新式樣(RCD)
請審期限
2年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4年
3~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歐洲專利36國: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捷克、
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
、拉托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荷蘭、挪威、
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
耳其、英國、馬其頓、聖馬利諾共和國。
三個延伸國: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賽爾維亞。
2.
自1990起發明申請案可請求快速審查。
3.
歐盟新式樣會員國有 27 國:
比利時、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
麥、德國、希罪臘、西班牙、愛沙尼亞、法國、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
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爾他、荷蘭、奧地利、波蘭、葡萄牙、
羅馬尼牙、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芬蘭、瑞典、英國。
4.
歐盟新式樣施行註冊制及非註冊制。
5.
歐盟新式樣每5年延展一次,可延展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