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
世界主要國家專利佈署與介紹
台灣
大陸
韓國
美國
日本
法國
澳洲
德國
英國
歐洲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3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2.5年~3年
3~6個月
8~12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12年
說明
1.
發明911026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開,3年內必須提出實審。
2.
現行專利採行國內專利優先權制度,新型專利自930701起採行(形式審查)註冊制,
並廢除異議制度;新型可作新穎性檢索報告。
3.
新型及新式樣專利自920206起專利侵權之形事責任均予廢除。
4.
目前與台灣互相承認引用專利優先柷協定之國家計有:美國、英國、德國、日本
、澳洲、瑞士、奧地利、荷蘭、紐西蘭、列支登士登、薩爾瓦多、巴拉圭,哥斯大
黎加。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3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3年
6個月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
說明
1.
發明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年內必須提出實審。
2.
新型、新式樣採(形式審查)註冊制,新型可申請新穎性鑑定報告程序。
3.
新型之專利範圍只能有一個專利獨立項,電路專利案需檢附電路詳圖。
4.
提申大陸專利若以非台灣及大陸地區之公司名義申請者需加收官方行政規費。
5.
中國大陸為PCT組織之會員國。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5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24~36個月(早期公開制)
12~20個月(早期公開制)
12~24個月(審查制)
專利期限
自申請日起20年
自申請日起10年
自註冊日起10年
說明
1.
發明案於申請後18個月公開,於申請日後5年內須請求實審。
2.
新型申請時需同時繳交第1年年費,註冊領證後一年內繳清2-3年年費。
3.
2006-10-01起新型專利改請審制,申請日起3年內需請審,申請後18個月公開。
4.
翻譯費(英文翻韓文)每字約6.3元,專利翻譯超頁費(英文翻韓文),自第11頁起,
每頁加收 NT.$2,000元。
種類
發明
新式樣
請審期限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12~24個月
1~1.5年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4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商標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自2000.11.29起發明實施早期公開制,另外於領證明須繳交公開費,但暫不收取
請審費。
3.
核准之專利自繳納證書費後4個月,可達到發證之公告之程序。
4.
專利申請採相對新穎性自公開後,發明於一年、新式樣半年內仍可申請。
種類
特許
實用新案
意匠
請審期限
3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公告
審查時間
3~4年
6~8個月
1.5~2年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1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起3年內請審,新型可做新穎性檢索報告書。
3.
發明申請案於提出侵權證明後,可據以請求實施快速審核。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年
6個月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6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專利申請未在申請日(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內請求實審(新穎性調查)者,將自
動被轉換成新型專利。
3.
新型施行(形式審核)註冊制。
4.
發明、新式樣於第2年起應繳年費。
5.
新式樣專利期限可延展4次,每次5年計有25年專利期限。
種類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請審期限
5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年
6個月
6個月
專利期限
16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16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商標均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專利施行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起2年需提實審。
3.
新型專利只能有5項 claim。
種類
發明
小專利
新式樣
請審期限
7年
--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年
6個月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10年(申請日起算)
20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目前發明及新型有互惠,可引用優先權處理。
2.
發明專利施行早期公開制於申請後7年內請審。
3.
發明申請採相對新穎性,新型可做新穎性檢索報告書。
4.
新式樣可同時一次同時提出50件一組之同類物品。
5.
新式樣專利期限可延展3次,每次5年計有20年。
種類
發明
新式樣
請審期限
2年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4年
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與我國專利互惠,可引用優先權。
2.
發明自18個月公開後6個月內請求實審。
3.
新式樣專利期限可延展4次,每次5年計有20年專利期限。
種類
發明(EPC)
新式樣(RCD)
請審期限
2年
--
審查制度
實體審查早期公開
形式審查
審查時間
2.5~4年
3~6個月
專利期限
20年(申請日起算)
25年(申請日起算)
說明
1.
歐洲專利會員 34 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
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
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那哥、荷蘭、
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
瑞士、土耳其、英國。以及 5 個延伸國:(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克羅埃西亞
、馬其頓、賽爾維亞。
2.
自1990起發明申請案可請求快速審查。
3.
歐盟新式樣會員國有 27 國:比利時、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
麥、德國、希罪臘、西班牙、愛沙尼亞、法國、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
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公國、馬爾他、荷蘭、奧地利、波蘭、葡萄牙、
羅馬尼牙、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芬蘭、瑞典、英國。
4.
歐盟新式樣每5年延展一次,可延展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