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問答
彙整專利申請前期、中期、後期,常發生疑慮方面的問題,提供于申請人參考,專利申請事項繁複,
僅提供部份資訊供參考,愈知更詳細資訊,請洽本所智權部專員。
 

  專利可分為那幾種?
 
專利在保護標的的性質上可區分為技術而和外觀專利兩大類,前者顧名思義,就是以技術為核
  心,必需是一個具有功效增進的技術始可申請和取得專利權,在某些國家(如我國、日本、德
  國等)又將技術專利區分為「發明」專利和「新型」專利兩種,新型專利僅限於有體物,即需
  為有形的實體才可以申請新型專利,其他如配方、化學式及製造方法等無體物就只能申請發明
  專利,有體物當然也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但一般而言,發明專利在技術層次的要求上會比新型
  專利要高一些,(雖然現行專利法已取消發明專利需具有「高度性」之法定要件取消)。
 
  專利權如何取得?
 
專利權的取得必需依照法定程序及格式提出申請怡可取得,這和著作權在著作完成時即自動取
  得權利(創作保護主義)的成式完全不同。目前世界各主要國家(如德國、日本及中國大陸)
  大多已將新型專利改為登錄制,即專利主管機關僅做程序審查,而不做實質審查,只要申請書
  的格式符合規定,不問其內容皆可取得專利證書,我國專利法之新型專利亦已三讀通過修改為
  登錄制,預定於(93)年7月1日實施,由於此一申請程序上之動大變革大幅降低了專利權的安定
  性,申請人宜儘早進行布局以為因應。
 
  有專利證書就一定有保障嗎?
 
那可不一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是依照專利說明書中的「申請專利範圍」來界定,其範圍可大
  可小,一個對專利有正確認知、肯用心且有經驗的專利工程師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會預先設
  想所有可能的應用範圍及等效變換,以適切的文字堆砌出一個完整而周沿的專利範圍,使競爭
  者極難回避此一範圍,這才能取得最大的保護效果。但很不幸的,專利事務所之莠不齊,而申
  請人對於申請專利範圍大小的恰當與否多無正確認知,甚至只問價格不問品質,造成許多申請
  人雖有專利證書多張在手,但在與對手進行專利攻防時才發現沒有一張派得上用場,常常就是
  因為專利範圍不足所致。一件專利申請案在核准後,其整份專利說明書就會被對外公開,任何
  人(當然包括競爭對手)均可調閱取得,等於免費供應他人最詳實的技術文件,試想如果您的
  競爭對手取得您的專利說明書後,等於於是將您的技術結得免費傳授予您的競爭對手,假若您
  的專利範圍保護的不夠周沿,他人略加修改即可輕易避過,那麼這張專利證書實在是比廢紙還
  不如呢?
 
  廣告詞裡的「世界專利」是真的嗎?
 
專利權的行使是依照專利法,而專利法是國內法,不是國際法,所以只有在依個國利法申請取
  得專利權的國家才能依法行使,這就是所謂的「屬地主義」,例如在中華民國取得的專利權就
  只能在中華民國境內行使權利,而不能到其他任何國家去行使,美國專利也只能在美國境內有
  其效力,所以所謂的「世界專利」絕對是一個錯誤說法和錯誤觀念。雖然國際間亦有一些區域
  性國際組織或條約(如歐亞專利組織、歐洲專利條約及專利合作條約等)可提供一種「一次申
  請,多國有效」的專利申請模式,但也僅限於組織或條約的會員國或締約國境內有效,對其他
  國家仍然無效,即使以現今締約國家數最多的專利合作條約(PCT)來說,其締約國雖已達一
  百餘國,但其對非締約國家(如我國)仍無效。
 
  專利權的範圍包括那些?
 
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專利權的範圍是包括於專利製造、銷售、使用及進口之權,世界各國的
  規亦大致相同。其中前兩者較為人所熟知,後兩者則一般人較為陌生,而這四種行為只要任何
  一種成立即屬侵權行為,所以單純的使用一個侵害他人專利權的物品一樣是構成侵權的。
   
   
   
 
  先申請主義 V.S. 先發明主義?
 
所謂先申請主義(first-to-file rule)與先發明主義(first-to-invent rule)是關於決定專利權歸屬的
  時間地點之原則,根據「一發明,一專利」原則,同一發明只能有一件獲准專利,當二人以上
  有同一發明時,不問其為巧合或其他原因,依專利申請日(filing date)之先後而定其權利,是
  為先申請主義;若以發明日(date of invention)之先後定之者,則為先發明主義。世界各國依
  其專利立法政策之不同,而採行不同之主義,由於先發明主義於時間點的舉證較為困難(因研
  發階段多屬保密性質,難有具公信力之證據,且研發時間短則數日,長則數月、年,並可能同
  時摻雜多種技術,實難以確定某一技術之發明日),故目前全球僅有美國及菲律賓尚採先發明
  主義,其餘各國則皆採先申請主義。此外,先申請主義與先發明主義亦會延伸至先前技術
  (prior art)之決定時點,先前技術係指可證明一發明不具可專利性之引證資料,先前技術之決
  定時點愈晚,即對申請人愈不利,因其潛在的先前技術必然較多,如美國的先前技術必須是在
  發明日以前公開,或是在申請日一年以即已公開之資料,此與我國及其他多數國家依先申請主
  義而以申請日決定先前技術特點之原則大不相同,應特別注意。
 
  新專利法施行後,新型專利改採登錄制,是否有請必准?
 
新專利法於(93)年七月一日全面施行後,新型專利申請案不再進行實體審查,亦即不再針對技術
內容之可專利性進行審查,但仍會進行形式審查。所謂形式審查,有別於習知之程序審查,程序
  審查僅檢視專利文件是否齊備而已(諸如申請權證明書、專利說明書是否具備摘要、詳細說明及
  申請專利範圍等),亦即應備文件是否應有盡有,並未審及其實質內容,但形式審查之範圍則較
  此略大,尚須檢視專利標的是否適當,及專利說明書和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格式是否合於規定等
  (詳參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等情事),雖不若以往實體審查之曠日費時,但仍須
  稍時日。故新專利法中之新型專利並非絕對的有請必准,仍有遭致核駁或通知修正之可能,惟通
  常在適度修正說明書後即可獲准。
 
  新專利法廢除異議制度後應如何因應?
 
新專利法已全面廢除異議程序,爾後已無法再以異議程序阻礎專利證書之領取,但仍保留有舉發
  程序,擬撤銷一專利仍可提起舉發為之。惟須注意者,對於新型專利,除舉發程序外,任何人(
  包括專利權人自己)尚可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三條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此一技術
  報乃是請求智慧檢索相關的先前技術,並非直接對專利做出處分,故若該技術報告對專利權之有
  效性不利,利害關係人即可據此技術報告所引據之引證資料再提起舉發,倘若技術報告請人就是
  專利權人(專利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人必須提示技術報告以進行警告),在
  技術報告對已不利的情形下,即必須審慎斟酌是否確定要行使權利。
 
  依新專利法規定專利年費可否申請減免?減免資格為何?
 
新專利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
  請減免專利年費。」,而依據智慧局所頒布的「專利年費減免辦法」之規定,學校係指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學校,至於中小企業係依中小企業定標準之規定,其第
  二條規定: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左列標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者。二.農林漁牧業
  、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
  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者。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
  以左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
  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未滿二百人者。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商業、運輸、倉儲及通
  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合於上述標準之中小企業,以及自然人與學校,第一至三年可減免八百元(減免後為一千七百元)
  ,第四至六年每年可減免一千二百元(減免後為三千八百元),可逐年申請減免,或一次申請減
  免三年或六年。但第七年以後不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