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权问答
汇整专利申请前期、中期、后期,常发生疑虑方面的问题,提供于申请人参考,专利申请事项繁复,
仅提供部份信息供参考,愈知更详细信息,请洽本所智权部专员。
 

  专利可分为那几种?
 
专利在保护标的的性质上可区分为技术而和外观专利两大类,前者顾名思义,就是以技术为核
  心,必需是一个具有功效增进的技术始可申请和取得专利权,在某些国家(如我国、日本、德
  国等)又将技术专利区分为「发明」专利和「新型」专利两种,新型专利仅限于有体物,即需
  为有形的实体才可以申请新型专利,其它如配方、化学式及制造方法等无体物就只能申请发明
  专利,有体物当然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但一般而言,发明专利在技术层次的要求上会比新型
  专利要高一些,(虽然现行专利法已取消发明专利需具有「高度性」之法定要件取消)。
 
  专利权如何取得?
 
专利权的取得必需依照法定程序及格式提出申请怡可取得,这和著作权在著作完成时即自动取
  得权利(创作保护主义)的成式完全不同。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如德国、日本及中国大陆)
  大多已将新型专利改为登录制,即专利主管机关仅做程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书
  的格式符合规定,不问其内容皆可取得专利证书,我国专利法之新型专利亦已三读通过修改为
  登录制,预定于(93)年7月1日实施,由于此一申请程序上之动大变革大幅降低了专利权的安定
  性,申请人宜尽早进行布局以为因应。
 
  有专利证书就一定有保障吗?
 
那可不一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依照专利说明书中的「申请专利范围」来界定,其范围可大
  可小,一个对专利有正确认知、肯用心且有经验的专利工程师在撰写申请专利范围时会预先设
  想所有可能的应用范围及等效变换,以适切的文字堆砌出一个完整而周沿的专利范围,使竞争
  者极难回避此一范围,这才能取得最大的保护效果。但很不幸的,专利事务所之莠不齐,而申
  请人对于申请专利范围大小的恰当与否多无正确认知,甚至只问价格不问质量,造成许多申请
  人虽有专利证书多张在手,但在与对手进行专利攻防时才发现没有一张派得上用场,常常就是
  因为专利范围不足所致。一件专利申请案在核准后,其整份专利说明书就会被对外公开,任何
  人(當然包括競爭對手)均可調閱取得,等於免費供應他人最詳實的技術文件,試想如果您的
  竞争对手取得您的专利说明书后,等于于是将您的技术结得免费传授予您的竞争对手,假若您
  的专利范围保护的不够周沿,他人略加修改即可轻易避过,那么这张专利证书实在是比废纸还
  不如呢?
 
  广告词里的「世界专利」是真的吗?
 
专利权的行使是依照专利法,而专利法是国内法,不是国际法,所以只有在依个国利法申请取
  得专利权的国家才能依法行使,这就是所谓的「属地主义」,例如在中华民国取得的专利权就
  只能在中华民国境内行使权利,而不能到其它任何国家去行使,美国专利也只能在美国境内有
  其效力,所以所谓的「世界专利」绝对是一个错误说法和错误观念。虽然国际间亦有一些区域
  性国际组织或条约(如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条约及专利合作条约等)可提供一种「一次申
  请,多国有效」的专利申请模式,但也仅限于组织或条约的会员国或缔约国境内有效,对其他
  国家仍然无效,即使以现今缔约国家数最多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来说,其缔约国虽已达一
  百余国,但其对非缔约国家(如我国)仍无效。
 
  专利权的范围包括那些
 
依我国专利法之规定,专利权的范围是包括于专利制造、销售、使用及进口之权,世界各国的
  规亦大致相同。其中前两者较为人所熟知,后两者则一般人较为陌生,而这四种行为只要任何
  一种成立即属侵权行为,所以单纯的使用一个侵害他人专利权的物品一样是构成侵权的。
   
   
   
 
  先申请主义 V.S. 先发明主义?
 
所谓先申请主义(first-to-file rule)与先发明主义(first-to-invent rule)是关于决定专利权归属的
  时间地点之原则,根据「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同一发明只能有一件获准专利,当二人以上
  有同一发明时,不问其为巧合或其它原因,依专利申请日(filing date)之先后而定其权利,是
  为先申请主义;若以发明日(date of invention)之先后定之者,则为先发明主义。世界各国依
  其专利立法政策之不同,而实行不同之主义,由于先发明主义于时间点的举证较为困难(因研
  发阶段多属保密性质,难有具公信力之证据,且研发时间短则数日,长则数月、年,并可能同
  时掺杂多种技术,实难以确定某一技术之发明日),故目前全球仅有美国及菲律宾尚采先发明
  主义,其余各国则皆采先申请主义。此外,先申请主义与先发明主义亦会延伸至先前技术
  (prior art)之决定时点,先前技术系指可证明一发明不具可专利性之引证资料,先前技术之决
  定时点愈晚,即对申请人愈不利,因其潜在的先前技术必然较多,如美国的先前技术必须是在
  发明日以前公开,或是在申请日一年以即已公开之数据,此与我国及其它多数国家依先申请主
  义而以申请日决定先前技术特点之原则大不相同,应特别注意。
 
  新专利法施行后,新型专利改采登录制,是否有请必准?
 
新专利法于(93)年七月一日全面施行后,新型专利申请案不再进行实体审查,亦即不再针对技术
内容之可专利性进行审查,但仍会进行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有别于习知之程序审查,程序
  审查仅检视专利文件是否齐备而已(诸如申请权证明书、专利说明书是否具备摘要、详细说明及
  申请专利范围等),亦即应备文件是否应有尽有,并未审及其实质内容,但形式审查之范围则较
  此略大,尚须检视专利标的是否适当,及专利说明书和申请专利范围之撰写格式是否合于规定等
  (详参专利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一至五款等情事),虽不若以往实体审查之旷日费时,但仍须
  稍时日。故新专利法中之新型专利并非绝对的有请必准,仍有遭致核驳或通知修正之可能,惟通
  常在适度修正说明书后即可获准。
 
  新专利法废除异议制度后应如何因应
 
新专利法已全面废除异议程序,尔后已无法再以异议程序阻础专利证书之领取,但仍保留有举发
  程序,拟撤销一专利仍可提起举发为之。惟须注意者,对于新型专利,除举发程序外,任何人(
  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尚可依专利法第一百零三条向智慧财产局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此一技术
  报乃是请求智慧检索相关的先前技术,并非直接对专利做出处分,故若该技术报告对专利权之有
  效性不利,利害关系人即可据此技术报告所引据之引证资料再提起举发,倘若技术报告请人就是
  专利权人(专利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新型专利权人行使权人必须提示技术报告以进行警告),在
  技术报告对已不利的情形下,即必须审慎斟酌是否确定要行使权利。
 
  依新专利法规定专利年费可否申请减免?减免资格为何?
 
新专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权人为自然人、学校或中小企业者,得向专利专责机关申
  请减免专利年费。」,而依据智慧局所颁布的「专利年费减免办法」之规定,学校系指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学校,至于中小企业系依中小企业定标准之规定,其第
  二条规定:本标准所称中小企业,系指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并合于左列标准之事业:
  一.制造业、营造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八千万元以下者。二.农林渔牧业
  、水电燃气业、商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金融保险不动产业、工商服务业、社会服务及个人
  服务业前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一亿元以下者。各机关基于辅导业务之性质,就该特定业务事项得
  以左列经常雇用员工数为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受前项规定限制:一.制造业、营造业、矿业及
  土石采取业经常雇用员工未满二百人者。二.农林渔牧业、水电燃气业、商业、运输、仓储及通
  信业、金融保险不动产业、工商服务业、社会服务及个人服务业经常雇用员工数未满五十人者。
  合于上述标准之中小企业,以及自然人与学校,第一至三年可减免八百元(减免后为一千七百
  元),第四至六年每年可减免一千二百元(减免后为三千八百元),可逐年申请减免,或一次申
  请减免三年或六年。但第七年以后不予减免。